「費時一年多,消耗本港不少人力物力、涉嫌受賄的前總警司葛柏,終於昨午三時五分,被廉政專員公署引渡返港,旋解港島中央警署落案,押上中央裁判署提堂,官諭本月廿一日上午十時再提訊,不准葛柏保釋外出,還押監獄候審。」

【明報專訊】1970年代香港貪污情况普遍,紀律部隊收受賄賂問題尤其嚴重,其中1973年6月貪污總警司葛柏潛逃英國,更令社會嘩然,促致廉政公署的成立。葛柏於1975年1月由廉署人員押返香港,《明報》當年頭版報道他回港過程。至今天,香港成為全球最廉潔地區之一,然而近年多名前高官先後被指控任內涉貪,令官員誠信再為社會關注。

葛柏當年逃返英國後,港督麥理浩委任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Alastair Blair-Kerr)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展開3星期聆訊,撰寫兩份有關葛柏逃脫及本港反貪工作的檢討報告。報告透露,身處警隊高位的葛柏原來非常膽小,1973年6月4日他收到警方反貪部對其深水埗郝德傑道住所的搜查令時一度暈倒。警方其後在他的住所搜出大量證據,單是影印文件便需兩日兩夜,證實資產達437萬元,是其當警員21年總收入的5倍。

當年《防止賄賂條例》列明,律政司提出指控前必須書面通知,讓當事人有7日時間找律師辯護,變相給予時間葛柏潛逃離港。報告詳列葛柏逃脫經過,提到他收到搜查令兩日後和友人喝酒解愁,其後安排妻子離港。1973年6月8日,葛柏乘飛機離開,有機場櫃枱職員憶述當時他購買機票時神情慌張,拿出塞滿500元的銀包付款購頭等機位,職員更稱其銀包有半吋厚,不能摺起。

廉署於1974年2月中成立,隨即緝拿葛柏歸案,他其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貪污和一項受賄罪成立,判監4年,並充公2.5萬元賄款。案件突顯廉署「蒼蠅老虎一併打」的形象,更令政府內部貪污問題得以改善,香港漸成亞洲地區最廉潔城市之一。

監察全球貪污問題的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2018年清廉指數中,香港排第14位,為全球最廉潔地區之一。然而涉及政府高官的涉貪瀆職行為仍有發生,近年最轟動的,為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收取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逾千萬元賄款,終被裁定罪成,判囚7年。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亦被指控以批出數碼廣播牌照換取租住深圳東海花園,雖然他最終收受利益罪脫,但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2個月,成為香港史上被判囚的最高級官員。

UGL事件不控梁振英

律政司不問獨立意見

另外,律政司近年就多宗高官懷疑涉貪的案件不作起訴,亦引起社會關注。除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被指購入名酒招待內地官員、向內地官員送贈名貴禮物等,一度被質疑涉公職人員失當,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收取澳洲企業UGL 400萬英鎊款項的事件,廉署調查近4年後,亦不提控告。

律政司解釋,不提檢控「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但被外界質疑過程中沒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有違過往做法。

明報記者

(報看60年)

修例管特首接受利益 至今未交立會

【明報專訊】本港現時主要依賴《防止賄賂條例》起訴涉及貪腐的官員,條例訂明公職人員如無行政長官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屬犯罪。不過對比其他公職人員,條例就行政長官涉利益衝突的規管卻相對寬鬆。

現時針對行政長官貪污行為的條例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惟此控罪不單要證明特首有利益輸送,同時要證明該利益影響特首履行公務。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2012年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獨立檢討委員會,研究防止及處理行政長官潛在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至包括行政長官,並設獨立委員會,負責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特別許可。

委員會當時明確指出,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一事上可自行決定,不受制衡,是《防止賄賂條例》的根本缺陷。委員會提到,縱使有意見認為在現行制度下,可依賴行政長官自我約束、傳媒監察和公眾譴責作為補救方法,惟委員會認為,僅行政長官可免受索取和接受利益制度的規管,實在無理據可言,強調行政長官不應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當選後曾稱上任後會盡快落實修例,惟2017年林鄭月娥上任,政府至今仍未就立法修例提交草案。

(報看60年)